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海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作了全新升级,从补社保、补场租、补载体、补首次创业等方面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打造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升级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突出亮点,主要体现在“精准、扩面、提标、衔接”4个关键词上。
第一,新政对特定群体、特定对象实施了精准扶持:一是对毕业两年以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新增了首次创业一次性的8000元补贴政策;二是将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覆盖对象延伸到孵化阶段,新政策规定,对于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给予场地费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二,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鼓励多元人群创业。一是整合后的社保补贴政策覆盖到了各类创业群体;二是将相关政策进一步覆盖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三是将高校创业指导站延伸到中职院校。
第三,加大补贴力度,对有关补贴标准或补贴上限作了进一步提高。比如,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将原来每户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贴上限,调整为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月最多补贴8人,按照当前标准计算年补贴额约6万元,补贴力度大幅提高。
同时,新政将补贴标准统一为以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此外,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指导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每档比原标准提高5万元。
第四,新老政策衔接,2018年12月1日是重要起止点。在政策调整中,新政注重了新老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老政策不少不断、新老政策无缝衔接,2018年12月1日是新政策实施的起始日期,也是新老政策衔接的一个关键节点。
其中,对于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2018年12月1日起新创办的创业组织可申请享受新政策,之前成立的,按照老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政策补贴申请。对于微型非商事行为的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政策,考虑到市场规范管理的要求,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该项政策的申请受理,正在享受的,可继续享受补贴至3年期满。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鼓励创新创业是扩大就业、促进劳动者创富增收的积极举措,也是培育发展新动能、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2009年至2017年,上海连续实施了三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累计帮扶引领成功创业10.6万人,带动就业82.5万人,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
2018年以来,上海启动实施了第四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提出未来五年全市要帮扶引领成功创业5万人、成立三年以内的初创组织每年创造就业岗位不低于30万人的目标任务,并且在发展社区、校区、园区创业载体上提出了具体指标要求,大力促进三区融合贯通,夯实覆盖全域的创业支撑平台。
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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