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3日)有媒体报道说,河南安阳一超载检查站执勤辅警向货车司机收受钱物的37段视频被曝光。昨天下午,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通报称,近日,接群众举报,安阳北流寺超限站交通协助交警联合治超人员收受钱物。接到举报后,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立即成立由纪检和相关单位组成的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对收受钱物的10名交通协助交警联合治超人员予以开除,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大队长及3名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调查。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10名交通协助交警联合治超人员予以开除,而只是将负有管理责任的大队长及3名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调查的处理结果显然不能令人满意。这也正如人民日报今天在社交媒体平台发表评论所说:“37段视频,还原了涉事辅警的丑态,更暴露出深层次问题:涉案人数如此之多、持时如此之久,难道是偶然?无论停职还是开除都是自查自纠,面对这一恶劣事件,须重温:民警收黑钱一律脱警服,辅警收黑钱一律进牢房。别让标语仅挂在墙上,仅挂墙上有何威力?”
上文所谓“民警收黑钱一律脱警服,辅警收黑钱一律进牢房”的标语,是安阳交警系统悬挂的警示教育牌。实际上,这个标语本身正折射了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律意识的模糊。民警收黑钱,为谁收,为自己吗?辅警收黑钱,为谁收,为自己吗?如果为自己拦路“收”黑钱,那么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如果不是为自己收钱,那么其行为就是个人所在的机构行为。在“涉案人数如此之多、持时如此之久”的情况下,难道行为人收受的黑钱都揣进了个人腰包?如果收受的黑钱都“按规定”入了指定账户,那么,收黑钱行为人所在机构难道还可以推脱说不知不觉,因而不察不纠吗?
在此,且不说上述标语本身是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吻合以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一个只有短短20个字的警示标语中出现两次“收黑钱”的字句,就足以说明上述违法行为人及其所在机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收黑钱”是怎么一回事。而“涉案人数如此之多、持时如此之久”的收黑钱,其性质显然恶劣于拦路抢劫,已经涉嫌职务犯罪。
问题也正在这里。对于辅警因收黑钱而涉嫌犯罪的行为,警示标语明确交待要“一律进牢房”,这说明警示标语的拟定者、警示对象及其所在机关是认可且明了收黑钱是涉嫌犯罪的行为。若此,则为什么警察涉嫌这种犯罪行为,就可以不“一律进牢房”,且能以“脱警服”而脱罪?更况且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因收黑钱而涉嫌犯罪的行为人的处理,既没有交由司法机关治罪,甚至也没有人“脱警服”。如此将辅警当背锅侠,再让背锅侠把大事小事一起背走的处理方式,掩盖了多少罪恶!
最近一些年,辅警成为替罪者角色的事情屡屡出现。在许多事件中,有责机关往往利用辅警的法律地位模糊的特点,将事件责任全部推给辅警,因此放过了那些对事件真正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而正是这种处理方法,也越来越助长了让“辅”警变成“主”警的现象,以致在许多执法场合,人们只见辅警,不见警察;许多本应由警察依法代表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事情,变成了由法律地位模糊的辅警越权执法进行处理,导致纠纷不断。这样的现象不应再持续下去了。
(原题为《安阳交通辅警替谁收钱又替谁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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