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奎在实验室(资料图片)。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一经公布,引起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特别引发了法律和伦理方面的争议。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三部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表示:此次事件性质极其恶劣,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国家卫健委: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国家卫健委高度关注近期有关“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的信息,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和当地政府共同认真调查核实。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始终重视和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开展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进行。
“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部门和地方正在依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曾益新说。
曾益新呼吁,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科学研究和应用更要负责任,更要强调遵循技术和伦理规范,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人类生命尊严。
科技部: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
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展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临床操作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此次媒体报道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公然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公然突破学术界伦理底线,令人震惊,不可接受,我们坚决反对。
徐南平介绍,科技部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
“下一步,科技部将在全面客观调查事件真相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徐南平说。
中国科协:取消贺建奎第十五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参评资格
日前,中国遗传学会、中国细胞生物学会、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以及一批科技工作者已相继发出严正声明,表明中国科技界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反对挑战科学伦理的任何言行。
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怀进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中国科技界的形象和利益。我们对涉事人员和机构公然挑战科研伦理底线、亵渎科学精神的做法表示愤慨和强烈谴责。
“中国科技界坚决捍卫科学精神和科研伦理道德的意志决不改变,坚决捍卫中国政府关于干细胞临床研究法规条例的决心决不改变,坚守科技始终要造福人类、服务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初心决不改变。”怀进鹏说。
据悉,中国科协将进一步加大面向科技界的科研伦理道德的教育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置严重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取消贺建奎第十五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参评资格。
“我们将继续加大在全社会弘扬科学家精神工作力度,为科技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和生态环境。”怀进鹏说。
■新闻延伸
露露和娜娜长大后能结婚生子吗?
“基因编辑婴儿”的法律追问
11月28日,“基因编辑婴儿”项目牵头人、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现身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亲口承认“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已在中国出生的消息。
“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给伦理出了一个大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相关法律问题,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基因编辑婴儿”享有结婚生育等权利吗?
“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后,必然会面临成年后结婚生子的问题,而被编辑过的基因极有可能会遗传给下一代。
清华大学艾滋病综合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林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技术问题的范畴,后果不可预测,一定是伦理争论的焦点。即使技术100%可靠,人类是否可以或应该编辑自己的生殖细胞和胚胎,(看到这个消息)绝大多数人肯定大脑一片空白,包括我自己。”
相关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基因编辑直接应用在人体身上,会有产生脱靶效应的风险,从而会在基因组中引入不可预估的突变,但是实际效用和可能带来的其他不良反应仍有待观察。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基因编辑婴儿”是否属于此种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翁国星告诉记者,他认为,“可抵御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不应当被认为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基因编辑”是治愈或避免发病的一项技术,但这项技术应该在合法适当的范围和情况下进行。
那么,有别于普通人的“基因编辑婴儿”结婚生育等民事权利是否会受到限制呢?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目前,“基因编辑”的副作用并没有得到证实,在尚未发现“基因编辑婴儿”生育后代存在疾病风险的情况下,结婚生育是她们的基本权利。
“基因编辑婴儿”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
有报道称,贺建奎所在的项目团队在进行实验之前,与参加实验的志愿者夫妇均签订了项目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写明,项目团队的权利包括:婴儿出生后,项目组或医疗机构应保留脐带血供以后使用;需要与项目团队或合作医疗机构进行一系列例行检查;婴儿出生当天的照片将由项目团队保存,项目团队有婴儿的肖像权,可以向公众开放;婴儿的血液样本需向公众披露等等。
这份知情同意书中提到的项目团队权利是否侵犯了“基因编辑婴儿”的隐私权?朱巍教授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认为,“基因编辑婴儿”的监护人授予项目团队向社会公开婴儿的照片、血液样本等权利,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这个授权可以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此外,在知情同意书的补充说明中,研究团队为“基因编辑婴儿”制定了一项至少为期18年的健康随访计划。整个随访计划不仅包括基本体检项目,还包括进行智力检测、HIV检测等。当参与项目的孩子年满18周岁时,需要亲自在这份随访计划同意书上签字。对此,“基因编辑婴儿”是否有权利拒绝?朱巍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基因编辑婴儿”在被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有权利拒绝这个随访计划,父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无法约束她们的权利。朱巍提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但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也是“基因编辑婴儿”享有的人格权。
据新华社、《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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