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最初被称为赤脚医生。
尽管已经很多年没人再叫康丽赤脚医生了,但她心里一直把自己当成是赤脚医生对待。因为20多年来,她打交道的对象都是村民乡亲,尤其是现在村里一些年轻人外出打工,留守老人和孩子疏于照顾,很多疾病需要及时治疗。为此,康丽也比从前忙碌不少。
虽然更忙了,康丽的收入却不涨反降。她说,1997年时她每月只能从村里领到200元补助,到后来政府开始给补贴,并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她的收入也涨到了3000多元。但当补贴标准提到了每人每月3500元后,她的收入却下降了。
为此,康丽找村里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村里有权统筹调整村民的收入”。她对这个答复不满意,在屡次交涉无果后,她与村里打起了官司。
康丽的遭遇并非个案。她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还有其他同事遭遇类似问题。她的援助律师张志友也表示,曾遇到过北京乡村医生补贴被克扣的案子。
政策明确:不得截留补贴
康丽告诉记者,从1997年开始,她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周庄子村的卫生室工作,当了一名赤脚医生。
“村里人谁有头疼脑热,都会找我看。那时,虽然每个月只能从村里面领200元钱的补助,但我很知足。”康丽说。
后来,找康丽看病的人越来越多,病人也并不都是简单的头疼脑热,康丽感觉到自己的医学知识明显不够用了,于是又自考医学专科,并参加各种形式的医学培训,取得了乡村医生职业资格证,从一名赤脚医生成为了一名正式的乡村医生。彼时,村里的卫生室也变成了周庄子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康丽这一干就是20多年。
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方便农民就近看病,北京市从2008年起实施乡村医生补助政策,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2013年7月,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又联合出台政策,将这一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并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
2013年8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不得挪用、截留。
康丽当时看到这些政策后,非常高兴。“自己工作了10多年,工资才涨了1800多元。没想到政府出台那么好的政策,工资一下子又涨了1600元,一个月能拿到3600多元了。”
补贴提高到3500元,工资不涨反降
2016年3月,《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将补贴标准又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针对山区、半山区的不同情况,各涉农区在基本补助基础上可再增加补助500元至2000元。
北京市卫计委基层处有关负责人当时对媒体表示:“目前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在5000元左右。此次调整后,山区村医的待遇水平将与之持平。”
但补贴款再次提高后,康丽却没有得到实惠,其月平均工资水平更没有达到5000元左右。这是为何?
“我的工资都是村里发放的,补贴款提高到3500元之后,村里就找我谈话,说我每月从村里领3000多元的工资,又领取3500元的补贴款,相当于领了双份工资,对其他村民不公平,要求我将补贴款交回。”康丽说,虽然她很不满意,但也无可奈何。因此,在2017年1月前,她都向村里缴纳了每月3400元的补贴款。
但在2017年2月份后,村里不再要求康丽上交补贴款,而是从其工资里直接扣除3300元。康丽于是找村干部反映此事,但是村里迟迟没有解决。
法院判决,村里返还克扣款
无奈之下,康丽只好走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2017年9月,康丽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退还她缴纳的乡医补贴款,支付按照乡医补贴款克扣的本人工资。
在仲裁庭审阶段,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意退还要求康丽缴纳的补贴款,但是不同意支付克扣的工资。理由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康丽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向康丽发放的工资符合合同约定。
2017年12月,丰台区仲裁委认可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理由,裁决其返还康丽上交的补贴款,驳回康丽要求支付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
康丽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时,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康丽2016年每月应发工资为5500元,2017年1月又调整为6000元,2017年2月工资突然降低为2700元。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以经营状况和康丽工作情况计算奖金,最终合并结算工资和奖金。2017年康丽应发工资降低的原因是,其属于非营利机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亏损,故降低了康丽的奖金数额。
但张志友律师指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奖金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单位不能单方面降低康丽的工资。
2018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康丽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康丽的应发工资在2016年是固定不变的,且时间较长,应视为双方已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康丽应发工资为6000元,但是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降低为2700元,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此的解释缺乏依据,故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返还康丽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乡村医生补贴款3.4万余元;支付康丽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2.3万余元。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发稿前,康丽告诉记者,她已经拿回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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