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 广州市住建委、市国规委日前发布《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意见稿》明确,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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