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珂
媒体近日报道,记者在北京调查发现,一些餐馆存在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问题。无独有偶,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最近抽样调查省内100家餐馆,发现47家设置最低消费门槛。
餐饮业设最低消费是个老问题,只不过,如今不少餐饮经营者将最低消费改换名目,有的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有的仅口头告知规避自身责任,有的区别收费菜价采用“双轨制”……
客观地看,商家死守最低消费门槛,有其难言之隐。比如,一些顾客消费额过低不够餐饮成本,店面租金、人员工资等开销上涨导致利润下滑,往往令商家不得不 “动点脑筋”。但最低消费强制消费者消费超出其实际需要,不仅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也违背国家大力倡导的绿色消费理念。因此,即便体谅商家的合理诉求,最低消费之弊不容回避,也不得不治。
早在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表示,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相关法规对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作了明确定性及制度约束,反映了广大消费者的期待,但多年过去了,最低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仍屡见报道,却鲜有商家因最低消费被查处的案例。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再好的规则、再严格的规定,如果执行乏力,就成了纸上谈兵。治理乃至消除最低消费,监管必须给力,不可缺位。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俯下身子督促检查,主动亮剑执法,常态化执法检查,对违规者依法依规处理,加大商家违法成本,形成威慑效应。依法监管应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与力量,构建更高效的投诉举报系统,鼓励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络、手机软件等方式举报餐饮乱收费现象,及时处理、反馈,给公众合理交待。唯有如此,消费者“舌尖上的选择权”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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