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三星Note7手机自燃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因手机自燃而受损的笔记本电脑,驳回了原告赔偿3倍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回先生在充电时使用三星Note7手机,手机发生自燃,烧毁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他以此为由,对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更换或赔偿其因手机电池自燃毁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确认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赔偿3倍购机款,赔礼道歉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手机自燃是产品缺陷引起的,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原告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台与受损笔记本电脑相同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笔记本电脑,如无法赔偿,则向原告折价赔偿1788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主张三星中国公司赔偿3倍购机款的问题,原告认为,在Note7手机在国外接连发生燃烧事件后,被告三星中国公司仍于2016年9月2日和14日发布官方声明,称在中国市场发售的Note7国行版本,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原告基于信任,于9月25日购买Note7手机一台,但次日即发生自燃,被告构成欺诈,故请求3倍赔偿购机款。
被告三星中国公司、惠州三星公司辩称,Note7手机的国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电池是不同供应商的电池,在国行手机发生自燃事件后,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了全部国行版Note7手机。2017年1月23日三星公司得到调查结果,国行版手机和海外版手机采用的电池均存在缺陷,但该两款电池存在的缺陷不同,其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故意欺诈。
对此,法院认定,Note7手机在2016年7月21日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允许在国内公开发售。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正式发售Note7手机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对手机进行了检测和备案,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原告购买案涉手机时,并不明知Note7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故不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由于未认定被告属于故意欺诈,故依法不支持赔偿3倍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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