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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停公交的野蛮大妈该怎么教育?

来源:南国早报 2018-11-23 16:19   https://www.yybnet.net/

辛辣点评

□江苏侯俊

11月21日,在早高峰上班时间,长沙一名大妈未能登上挤满人的公交车,就不停追赶公交车,并用雨伞打击车身,最后居然挡在车前12分钟,不让车走。车上乘客拨打了110,民警赶到后公交车才被“放行”。民警对大妈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大妈乘坐下一班公交车离开。(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18版)

大妈没能挤上车,虽然不爽,却怪不得其他乘客,也怪不得公交车司机,等下一班公交车就好了。凭什么截停公交车,耽误车上许多上班族的宝贵时间?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任性撒泼,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民警对大妈口头教育一番,并让她坐公交车离开了,其中对老年人的善意显而易见,但执法效果值得斟酌。虽然大妈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对这种无视公德和他人权益的野蛮行为,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样的人,过去几十年都没学会对他人有最基本的尊重,没学会对公共秩序有最基本的遵守,那么,体恤而温和的口头劝诫能够奏效吗?粗暴地把公交车拦停那么久,却毫发无损优哉游哉地离开,她能从中受到什么教育呢?善意会不会被曲解,让她获得了拦截公交不受罚的经验?

虽然此次大妈闹事看似没有造成严重的直接后果,但是其扰乱公共秩序的性质极其恶劣,其野蛮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和隐患都不小。从安全角度来说,追打、截停公交车,就像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纠缠、厮打公交车司机的恶劣行径一样,没出事只是万幸,被严重干扰的司机只要一个疏忽,就可能造成事故。从经济损失上来说,公交车的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满车乘客特别是上班族因为时间耽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野蛮大妈是不是有赔偿的责任?

事实上,严惩截停公交车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无法可循,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则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而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人性化执法当然值得认可乃至称赞,然而前提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落脚点必须是执法效果的优化。对这名截停公交车的野蛮大妈,即使不让她尝尝拘留的滋味,也该严厉警告并处以罚款。违法无小事,既然法律规定清清楚楚,就应该让她付出法律规定的代价,才能让她学会尊重他人权益,遵守公共秩序,并对其他人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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