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姑苏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郑某驾驶雷克萨斯小轿车沿养育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丰乐宫附近时,欲超越正常行驶的公交车而行至对向车道,在超车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停驶在逆向车道,被告人郑某因生不满,遂下车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射公交车司机滕某,致使被害人滕某眼睛、呼吸道受伤,不能继续驾车,车内部分乘客亦因“辣椒水”影响,引起恐慌及身体不适,且该路公交车一段时间未能正常运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发泄行车过程中的不满而随意殴打正在执行驾驶任务的公交车司机,造成公交车运行不畅,部分乘客恐慌、身体不适,属“情节严劣”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此次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随意殴打他人;耍威风、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难免会与人发生小摩擦,但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要考虑车上乘客以及其他车辆的安全。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远离“路怒症”,不开“斗气车”。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本文原标题:《超车不成竟用辣椒水喷公交司机 “路怒”司机被判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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