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凤春
2018年11月22日14时0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任凤春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任凤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任凤春利用担任白城师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物品采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孙学慧、栾国生、陈静东、钱友华四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53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被告人任凤春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被告人任凤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外,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任凤春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原题为《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任凤春、辽源市政协原主席张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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