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这两天,有媒体报道,江苏淮安8岁男孩强强不幸身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虽然医生说有很大的治愈希望,但其父亲却怕“人财两空”,拒绝为孩子治疗。(11月18日《新京报》)
若因为穷而在为儿子治病问题上犹疑,那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但接下来的事多少让人有些无法理解——虽然很多网友、热心人士和大病筹款平台都愿意捐助,但孩子父亲翻来覆去就那几句话——“治不好”“就放在家”,偶尔会冒出几句“死了拉倒”。甚至在某企业表示“愿意先捐10万,现在就带孩子去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孩子父亲仍然拒绝让妻子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在现场人士纷纷谴责之后,他才勉强“松口”:让妻子带着强强去医院治疗,但是他本人不会去医院。
有些问题需要答案:如果为人父母者就是坚决不同意给孩子治病,我们有什么办法?就监护人职责而言,给孩子治病,通常确实需要得到父母同意。但当监护人拒绝给孩子治病时,却未必拿其没办法。《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就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依照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本案中,孩子母亲表示,没做好把丈夫告上法庭的心理准备。在此情况下,其他主体可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的监护权,以减少带孩子治病的阻力。
虽然该事件以孩子父亲迫于压力而松口迎来了转机,但对于父亲轻易拒绝给孩子治病的现象,该启用法律手段就不必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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