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规范重庆市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是一个国家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标志性内容。当前,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因传统厌讼观念及耽误个人工作、生活等原因不愿出庭,或因担心打击报复不敢出庭,导致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出庭难。
本次出台的《规定》共计54条,从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流程和询问规则、明确证言的采信标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保护、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明确拒证、伪证、不支持证人作证的法律后果等七个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规范进行了细化。
《规定》列举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七种情形:一是证人的庭前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二是证人的庭前证言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难以排除的较大矛盾;三是证人的庭前证言涉及到部分待证事实,但不完整,需要进一步予以说明;四是被告人、辩护人提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新的证人,被告人、辩护人能说明证人证明的事实及相关理由,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五是对证人证言的取证合法性有疑问的;六是对证人的作证能力有疑问的;七是法庭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的申请主体是控辩双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在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采取哪些措施?《规定》明确法院有四项措施。
一是时间上保障,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如遇证人因客观原因于通知时间无法出庭的,应尽量调整开庭时间,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便利。
二是审级上保障,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未予审查、未通知或未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应当出庭”证人出庭,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是安全上保障。《规定》明确,在案件审理期间,证人认为本人、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决定对出庭证人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作证证人采取全方位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必要时为受到打击报复的证人提供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
四是经济上保障。《规定》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及误工费,列入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在出庭作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发放。未成年人、六十岁以上的人或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出庭作证,可以有一至二位陪同人员。陪同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合理费用参照证人出庭标准补偿。
市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出庭、训诫及司法拘留等措施。出庭作证证人涉嫌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市高法院刑一庭
编辑:吴辉
(原标题《重磅丨重庆出台规定规范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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