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1月14日消息,记者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海南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春东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66.6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据了解,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春东任海南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中心副主任、主任、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以及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副巡视员。王春东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森林抚育项目招标、红树林种植和生态修复工程招标等过程中,为私营企业及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28万元、港币40万元。
因涉嫌犯受贿罪,王春东于2018年5月5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日被逮捕。案发后,王春东家属代为退缴赃款362.2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春东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原题为《受贿、索贿400多万元 海南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一审被判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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