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法院通安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牛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牛某与原告乔某、郑某系做生意时结识的朋友。2016年二原告乔某、郑某联系被告牛某,想通过被告牛某帮忙找一些生意。被告牛某声称其一刘姓朋友在内蒙古临河市有道路硬化工程。2016年5月二原告乔某、郑某听从被告牛某安排,将各自3.5万元共计7万元以工程保证金名义打入被告牛某账户,并启程去内蒙古商议工程转包事宜。原、被告在内蒙古临河市见面,因工程无着落,二原告又返回家中。被告牛某将2万元返还给二原告,剩余5万元原、被告协商无果后,二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经二原告同意已将5万元保证金交给了刘姓朋友,二原告不应该起诉他。
针对本案法律事实,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各自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拿了二原告7万元所谓保证金,但工程转包未果,故被告牛某占有7万元保证金即丧失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该占有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在被告返还2万元后,其继续占有5万元的行为同样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二审中,被告提出应追加刘某为被告,并提供了刘某的一份证言。但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当事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刘某不应被追加;刘某提供的证言在二原告不认可时,被告应承担继续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董雄伟
新闻推荐
李长安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逐步消除贫困的40年。40年的接续奋斗,让7亿多人口摆脱了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