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蓉 李友胜
自2016年以来,河南、福建、广西等省(区、市)先后以地方立法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独生子女享有护理假权益。今年7月底,最早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河南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将独生子女护理假从原来的“不超过二十日”改为“不少于二十日”,力度之大被不少人点赞。但记者近期在河南多家企事业单位调查发现,该政策在河南实施两年多以来,由于缺乏激励与监督,能带薪享受这一权益的职工并不多。(据11月6日《工人日报》)
据笔者了解,到2017年底,全国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四川也迈出了这一步:2018年7月26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新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可否认,“独生子女护理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独生子女在照顾老人和兼顾工作两难选择中的压力,让“百善孝为先”变得更加可行和更进一步,这对家庭、社会、老人、子女,都称得上是一个政策的“大红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落实状况并不乐观,普遍存在有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在竞争激烈的职场,员工因工作性质或怕单位对自己另眼相看,即使父母生病住院也不敢提休假,只能另想他法。对于单位来讲,让员工休护理假,会增加用工成本,不利于单位利益,因此不愿给员工批假。这些原因,都让“独生子女护理假”变成了“空头支票”,让人可望而不可即。
一部好法规或条例的出台至关重要,但如果真要产生应有的效力和较好的社会效果,执法和监管则非常关键。要让“独生子女护理假”落到实处,就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对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有单位违反相关条例,要能予以相应惩处;另一方面,要加快税收改革、简政放权等,进一步降低企事业单位运营成本,为其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提供更多财力、底气。此外,对于“独生子女护理假”还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出台统一的政策与标准,解决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唯有如此,才能让“独生子女护理假”走出落实难的困局,让广大独生子女的父母能够得到更好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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