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一淘宝代购店主的道歉信截图在网络热传。店主燕子(化名)自称因做进口代购被判走私获刑10年,现正在广州女子监狱服刑。据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5月,燕子在香港多家服装公司大量采购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最后通过淘宝店销售。经查明,燕子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燕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元。
2018年11月6日,燕子的丈夫万先生表示,道歉信是他在与妻子会见后,整理燕子想法发出的,“燕子希望和她一样从事代购的同行能够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该截图流出后,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热议:量刑是否过重?代购和走私的边界究竟在哪?对此,法律人士指出,海外代购行为本身无可厚非,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案情:淘宝店从香港进购女装被查
万先生说,2006年,赋闲在家的燕子开了一家淘宝店,主要经营女装。2013年,不再满足于仅从内地批发服装的燕子,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从香港进购款式新颖的服装进行销售。
万先生说:后来也听同行说可以去香港拿点货吧,就是销路会好一点。
从2014年起,燕子的生意逐渐有了起色,她跟一个做淘宝的同行一起租了一间办公室和一个仓库,并且聘请了专职的客服。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3月20日,当燕子从香港回珠海时,被珠海九洲港海关控制。
万先生表示,当天海关就派了几十人分别去了家里、办公室、仓库加上其他员工的家里,甚至连跟她一起办公的淘宝店老板的家里都进行了搜查,同时也把这几个相关的员工和那个淘宝店老板都抓进去了。
第二天,燕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燕子被逮捕。
2018年2月2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燕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偷逃应缴税额巨大量刑适当
万先生表示,今年2月24日珠海中院作出原审判决后,燕子曾就偷逃应缴税额的计核依据是否合理、计核数额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判已根据燕子的犯罪事实、数额并考虑其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判处起点刑并在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判处罚金,量刑适当,同时对在燕子淘宝店仓库查获的其他非走私货物、物品所作处理不当问题予以纠正。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浩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亦有规定,燕子偷逃应缴税额300多万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对来说,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量刑适当”。
分析:个人邮寄vs违法走私分清界线
事实上,像燕子一样,因代购进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并不罕见。以“淘宝+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罪”为关键词,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25份判决书,41名被告人中仅有2名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余39人均被判处6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万先生告诉表示,燕子经营淘宝店已有12年,从2013年5月起才开始从事进口服饰代购,其中一部分商品是在香港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内地,“燕子以为快递公司已经替寄件人‘代报税’了”。而判决书显示,除快递邮寄外,燕子还曾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将购于香港的物品走私入境。
海关总署2011年就曾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作出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提醒:海外代购应注意申报缴纳税款
周浩告诉记者,海外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他指出,《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都属于走私行为。
周浩补充道,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方能经营,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影响,对消费者而言也面临涨价,但总体上会使得电子商务市场更加规范。”周浩说。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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