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近日召开的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过于严厉的处理措施,如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超生开除或者辞退等。
目前部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对超生人员予以开除或辞退的处理措施。现实当中也有不少人员因为超生而被单位开除或者辞退。在过去我国人口数量增长过快、人口压力过大情形下,规定对超生人员予以开除或辞退处理,对于保持我国人口数量稳定,防止人口过快增长,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不过,时至今日,我国的人口形势与人口政策已经发生了重大转折性变化。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为抵御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胎生育。不少地方已经或正在出台措施,鼓励公民生育。各界呼吁全面放开生育的呼声,也很强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维持对超生开除或辞退的规定,无疑不利于鼓励公民生育,更好抵御老龄化社会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
换一个角度看,处理超生行为,与开除或辞退挂钩,原本就值得商榷。一个人出现超生行为,与其工作并无关系。因为一个人超生,便要求单位将其开除或辞退,不利于公民劳动权得到更好的维护。
从以上意义来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拟删除现行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超生开除或者辞退等过于严厉的处理措施,不仅是顺应国家人口形势与人口政策的变化,与时俱进,而且也体现出人权保障事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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