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下城区西子铭苑小区两名业主起诉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请求法院撤销该局对小区新一届业委会的备案登记行为。
11月7日,澎湃新闻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受理此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两名业主的行政起诉状称,下城区住建局对西子铭苑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在备案登记中的明显不当情形未予依法审查,故备案登记行为违法。
原告诉称,小区第三届业委会选举中存在违法情形,如小区自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除2008年制定《议事规则》后再未修改和制定新的《议事规则》,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分别于2009年、2013年修改,相关业委会规定已变化,但小区在换届前并未召开业主大会,依法对2008年《议事规则》先行修订,仅依照2008年《议事规则》换届,显然不当。
原告诉称,第三届业委会拿2008年的《议事规则》去备案登记,而被告对此未予审查即予备案登记,显属违法。
原告认为,从程序角度,小区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于2017年6月完成,而证据显示被告作出的备案登记行为在2017年11月10日,超出了法定的选举后30日备案的期限,程序明显违法。
对此,被告下城区住建局的答辩状称,对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登记属于告知性备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业委会委员资格是通过业主授权产生的,行政或者说公权力没被授权进行干预或管理,议事规则的修订等也属于业主的自治范围,即使因业委会的选举结果无效进而撤销的话,也是撤销选举的结果,而不是撤销备案登记这一告知性行为。
被告的答辩状还称,西子铭苑新一届业委会经选举产生后,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答辩人按程序予以备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小区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行政诉讼,在浙江已有立案审理的先例。
澎湃新闻从浙江省高院2017年作出的一份业主诉相关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再审行政裁定书中发现,浙江省高院在该案中对此类诉讼的受理有过如下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系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和基础,该行为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进而对广大业主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其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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