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近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乘客去往偏远地区或者夜间出城,出租车司机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如乘客不配合,司机可拒绝提供服务。(据中新网)
夜间打车需登记的规定,意在保障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政策的初衷确实有善意。但从可执行性来说,却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牺牲了乘车的便利性,原本打的就是随叫随走,图个快捷便利,而夜间打个的还要费时费力找登记点,让乘坐变得非常不便利,还会加大时间和经济成本。
其次,加大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负担。谁来提供登记服务,谁就得布点并安排人员值守,这是不小的成本。而这种查验登记服务是不是在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也值得细究。
还可以预见,的哥有权要求乘客去登记的举动,是单方面增加乘客义务,此举潜在的“有罪推定”意味,也难免引发很多乘客的不舒服和下意识抵制。
归根结底,“深夜打的登记”有善意却未必是善策。保障出租车司机夜间服务的安全,更适合从消费服务双方民事权利的赋权与制约上来完善设计,而不宜一味依赖行政的管控介入。否则,可能会因为机械而丧失灵活、便利等特性,同时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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