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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公室网购看用工管理

来源:芜湖日报 2018-11-05 01:00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网购给人们带来了便捷,足不出户可购全球。但网购成瘾或是办公室集中“团购”也给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双11即将来临,本期解答办公室网购所涉的用工管理问题。

【问】我们属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内容常涉重要商业秘密,我们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所有涉密电脑不可登录外网”,当然就不能网购了,请问合法吗?

【答】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们单位较为人性化,对于员工偶尔浏览外网关注新闻、查看相关资讯并不禁止,但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时间“拼团”团购个人物品现象,还有些个别员工网购成瘾,已经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了,是否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限制该行为?

【答】可以,《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问】我与同事关系也很好,但我不太习惯办公室“网购攀比”风,我是否可以向单位建议规范管理该行为?

【答】工作单位也是一个小的社会团体,在办公场所偶尔说起私人事务并不能一概定性为违纪行为。但若“网购攀比”风影响到工作秩序、工作氛围等则另当别论。《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故建议单位合理管理“网购攀比”风有法律依据的,且为单位合理献计献策也是一种美德,应予提倡。

【问】我因在办公室网购被开除,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能否胜诉。

【答】《劳动争议调解法》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或者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至于能否胜诉,则应由仲裁庭根据违纪程度、规章制度的有效性等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认定。

用工管理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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