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法官10月31日宣布,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将于12月12日宣判。据代表福建村民的中荷律师团成员分析,判决可能涉及福建村民被盗佛像和荷兰藏家所持佛像是否是同一尊的举证责任。
判决可能涉及举证责任
福建村民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第二场法庭听证于当地时间10月31日下午举行。在进行了近3小时的陈述和激烈辩论后,主审法官J·托马斯宣布:“本庭将于6周后,即12月12日宣判。”
“判决可能涉及佛像是不是章公的举证责任,这是今日听证的关键内容。”福建村民的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对新华社记者说。
他说,法庭可能宣布,范奥维利姆应提交他获得佛像的时间证据,因为他一直声称自己在章公祖师像被盗之前就已购得佛像,但是从未提交任何证据。
霍尔特赫伊斯此前曾表示,只有在确定福建村民被盗佛像与荷兰藏家所持佛像就是同一尊后,法庭才会就“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被告对佛像有无所有权”展开辩论。
范奥维利姆在法庭陈述中说,他购买佛像时没有任何文件,但他正在联络当年协助他购买的香港交易商,后者可能存有相关文件。
范奥维利姆反复强调,他所购佛像与原告追讨的章公祖师像绝不是同一尊,因为他所购佛像不具备新闻报道中个别村民描述的特征,即“左手虎口位置有孔”“颈部有裂纹、头部或有松动”。
霍尔特赫伊斯当庭指出,范奥维利姆仅向法庭提交了佛像CT扫描的专家结论,但只是文字报告,不含扫描影像本身,且未经独立第三方核对,不构成证据。
霍尔特赫伊斯详细陈述了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最新出具的全面调查报告,特别指出其中关于“佛像后背汉字与福建村民至今保存的章公祖师相关物证上的汉字为同一个人笔迹”的事实,原告已充分论证被告所购佛像就是章公祖师像。
陪同福建村民出席听证会的中荷律师团中国籍律师刘育深对记者解释说,此案诉讼提起时,福建村民提出了归还佛像、宣布被告获得佛像非善意取得等主诉诉求。如果荷兰法庭12月12日的宣判只回应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不涉及核心问题(即佛像是不是章公、是否属于原告、该不该归还),则仅为临时判决,意味着诉讼一方需进一步提交补充陈述,另一方继续答辩。
刘育深说,荷兰法庭作出何种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了解的程度。“章公祖师像荷兰诉讼高度复杂,难度极大,不仅在于中荷两国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更因为案件涉及文化、历史、宗教、民俗等诸多因素。要让荷兰法官理解章公祖师的故事,确实需要很长时间。”
佛像“交换”给了谁?
听证会上,范奥维利姆重申已不再持有佛像,因为他已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且他本人并不掌握此“第三方”身份的详细信息。
霍尔特赫伊斯当庭指出,本案情况下的交换行为是对公序良俗的违背,也是“欺诈性转让”,目的在于阻却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权利;且范奥维利姆关于“交换协议”达成时间的数种说法前后不一,更加证明其意在误导法庭。霍尔特赫伊斯重申,福建村民要求获准读取法庭此前已固定的相关证据。
章公祖师肉身坐像在福建省阳春村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于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这尊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佛像持有者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范奥维利姆当时发表声明说,他所购佛像1994年底/1995年初就已出现在香港,1995年中就已运至阿姆斯特丹。
范奥维利姆曾表示愿意将佛像归还给中国,但是不能归还给阳春村普照堂,还提出了福建村民无法接受的其他条件。2016年5月底,福建村民委托中荷律师团在荷兰提起诉讼。去年7月14日首次听证后,应福建村民要求,荷兰法庭已实施取证固定行动,从范奥维利姆的电脑中复制了所谓“交换协议”及与“第三方”身份有关的特定信息。相关数据现由独立机构保管。福建村民此前曾申请获得这些数据,法庭未予批准。
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福建村民要求范奥维利姆披露‘第三方’身份信息,这一诉求已进入法律程序。法庭在宣布判决之前将予以考虑。”
村民代表出庭很有意义
听证会上,位福建村民代表使用同传设备聆听全程,未被法官提问。包括媒体在内的20多人旁听了听证会。
听证结束后,村民代表接受了荷兰NOS电视台采访,以具体事例讲述了两村村民如何世世代代视章公祖师为精神寄托。NOS电视台晚8点新闻播出了相关报道。
刘育深认为,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村民代表克服困难来荷参诉,他们出现在荷兰法庭这一行为本身就很有意义。
霍尔特赫伊斯也指出,福建村民代表到庭很重要。“派代表出席听证会表明福建村民尊重荷兰法律和法官。此外,范奥维利姆一直抹黑福建村民,说他们情绪化、恼怒、企图借用政府权力拿回佛像,这种说法现在再也站不住脚了,因为法官亲眼看到这不是事实。”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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