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忠,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温建华涉嫌贪污、受贿、行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温建华(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温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温建华,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建华利用其担任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及局长、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及局长、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及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非法收受或索取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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