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交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条件批准探亲的:已婚人员每年一次探望配偶、未婚人员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已婚人员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而按照之前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不能享受交通费用全额报销。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探亲需按出差规定的等级乘坐直线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含公共汽车、轻轨、轮船、火车(直快、特快、动车、高铁)、飞机等,不含出租车、专车。据悉,该《通知》从2018年1月起执行,各机关事业单位收到《通知》后,可参照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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