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公众休息日安排的通知》,规定将11月5日(周一)调整为休息日,相应将11月3日(周六)调整为工作日;将11月6日(周二)调整为休息日,相应将11月11日(周日)调整为工作日。对于这样的调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澎湃新闻记者(www.thepaper.cn)从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若参照执行,11月3日和11月11日,不算加班。不过,如果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在参照执行后,又安排员工在11月4-6日期间加班,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另支付双倍日工资。
计算公式:
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相关规定: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2018年4月1日起,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
新闻推荐
□新华社记者姜伟超杨绍功国计,民生;民生,民心。如果把40年改革开放浓缩成一首壮丽诗篇,民生必然是意蕴丰富的“题眼”;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