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近日,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除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餐饮经营者还将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才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按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该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10月11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餐饮经营者的普遍做法是,消费者点餐之后,即按菜单制作菜品饮食,不曾建立消费者签字确认价格无误这一点餐程序。但在餐后结账时,却出现部分餐馆骗客宰客、价格欺诈现象,致使“天价鱼”“天价虾”“天价炕”等事件频繁发生。即便投诉到相关部门,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如消费者声称没有明码标价,经营者却称已经经过顾客的当面确认,相关部门的调解难度较大。
而黑龙江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实际是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下单后、用餐前先核算用餐费用,并向消费者明示,在消费者确认无误且签字后按单供应、诚实收费。此举是对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此前,一些经营者虽执行了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的却是“天价”;或在计量单位上玩文字游戏,消费者以为明码标的是一份虾的价格,结果却是一只虾的价格,这玩的其实是暗度陈仓的把戏。
正所谓“先说断、后不乱”,有了“餐前消费确认”,经营者的胡乱明码标价行为在餐前就会受到消费者的监督制约。
当然,买的没有卖的精,经营者也可能对“餐前消费确认”制度予以软抵制。比如,在消费者不知道有这道程序的情况下,可能不会主动要求顾客签字确认消费价格;或者有意无意地“忘记”履行“餐前消费确认”程序,消费者也拿他们没辙;更或者,像拒绝提供餐饮发票一样,以打折、免茶位费等小恩小惠,作为拒绝执行“餐前消费确认”的借口。因此,执行“餐前消费确认”不能全凭商家的诚信自觉。
要让“餐前消费确认”执行到位,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让消费者普遍知晓相关规定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像餐饮消费后索要发票一样正当正常。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常态化的明察暗访,令“餐前消费确认”得到真正执行。只有他律刚性有效,消费者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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