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召开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三件报批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其中,8月下旬已经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杭州“控烟令”规定,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公共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但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要求划定或设置吸烟区(室),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
“控制吸烟场所范围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涉及面比较广,受到媒体、社会各界关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说明》中指出,为顺应控烟工作发展趋势,履行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回应各方关切,条例修订后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工作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考虑到现实情况并有利于操作,限制吸烟场所也需要时间转变经营方式,条例对部分限制吸烟场所设置了过渡缓冲期。
监管模式上,新修订的《条例》改变原来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的模式,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多部门综合执法。
对违规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的个人,可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若未建立禁止吸烟或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设置烟具、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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