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志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这名原任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的干部曾因被纪委通报“进行嫖娼活动”而引发关注。
王志富,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他曾长期在河南烟草系统工作,先后担任过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2015年5月赴辽宁任职,后于2016年5月被通报落马。
2017年8月15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富犯受贿罪,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遵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10月10日至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公诉机关建议,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决定延期审理,11月23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11月27日、2018年8月27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王志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了34起事实,包括:
2015年9月,王志富利用担任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辽宁省烟草专卖局驻京办王志富办公室非法收受时任商丘市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苏某110万元,通过北京市烟草专卖局计划处处长熊某为苏某1女儿苏某3考入北京市石景山区烟草专卖局提供帮助。收受的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5月,王志富利用担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郑州民航公寓内非法收受烟酒店老板张某110万元,通过挂职周口市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经理的苏某6为张某1的老乡张某6非法贩烟一事关照说情。收受的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1年春节前,王志富利用担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郑州豫财宾馆非法收受时任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时某15万元,承诺为时某1女儿时某2进入河南烟草系统工作提供帮助。收受的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00年至2016年,王志富利用担任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时任许昌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许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副调研员李某2共计9万元,为李某2解决副处级待遇提供帮助。收受的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王志富利用担任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向时任贵州中烟营销中心辽宁片区经理杨某3索要茅台世博纪念酒共计18瓶,价值2.502万元……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指出,综上,王志富收受、索要35人贿赂,共计价值332.97万元。
另外,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查明:王志富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03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负责卷烟销售、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工作;2015年5月至案发前任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王志富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中央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立案纪律审查,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纪检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具体事实,系自首。本案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219.264897万元,除从苏某1农行卡中提取并扣押的10万元外,还包括检察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12.15万元,王志富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的197.114897万元(含在案冻结款169.608819万元)。
最后,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志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19.264897万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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