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二审稿)》。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尚未建立起小型食品业的行业组织,难以通过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小型食品业实现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草案一审后,建议增加“鼓励小型食品业从业者组建行业协会、引导小型食品业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
焦点1小型食品业应获许可及备案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小型食品业的四种定义。
小型食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其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二审稿提出,小型食品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要求和相关规范,北京的小型食品业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
开办小作坊和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设立食品摊,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
焦点2接到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审稿中特别增加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首问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小型食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实行首问责任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而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此外,记者注意到,二审稿中还新增了“鼓励小型食品业从业者组建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小型食品业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
焦点3回收食品不得做原料再生产
此外,草案二审稿中还特别增加了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禁止性行为规范。比如,小型食品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小型食品业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审稿还特别提出,小型食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焦点4明确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
二审稿中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向社会公布,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改善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环境。
对于临时经营区域范围,二审稿也予以明确,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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