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庆海在法庭上。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图
日前,汤原县人民法院对佳木斯市粮食局原局长秦庆海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秦庆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秦庆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秦庆海在担任同江市副市长,同江市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佳木斯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或调整职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1.724万元。
汤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庆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庆海虽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其系坦白,且返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佳木斯市粮食局原局长秦庆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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