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忠县,有三位女士挂牌蹲在街边讨钱,据称,她们是附近某商场的门店员工,因为销售业绩不达标,被老板用惩罚的形式来进行“激励”,老板说要到五十元就可以下班。(9月18日《经济日报》)
重庆忠县这三位女士的遭遇在让人感慨所在商场惩戒手段严苛的同时,也让人感到商场“不近人情”。甚至,这一惩戒手段有侵犯人格尊严之嫌。
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商场老板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用“奖勤罚懒”来促增收并无可厚非。而且,对完不成销售指标的员工适当采取惩戒措施,让他们有危机感,有利于促进商场内部竞争,提升整体效益,实现商场和员工“双赢”。只是,惩戒员工的手段可以有,但不能越过“底线”,一旦越过“底线”,不仅不能起到反向“激励”员工的目的,而且还会让旁观者“不顺眼”。如此一来,势必会影响到企业整体形象,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收益。
当然,惩戒员工的手段若涉嫌违法,企业法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话,该惩戒手段更得不偿失。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商场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把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调动好。对于商场老板而言,必要的惩戒手段可以采用,但更多则应采用正向激励和人性化手段来调动员工积极性。比如,内部员工完不成销售业绩,可采取专业培训或由优秀员工“传帮带”的方式帮其完成目标,实在不行,还可以将其调离岗位等等,而非挥舞“大棒”,让员工人格尊严受到伤害。这样,既可以“激励”员工,又不至于手段“离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用侵犯人格尊严的方式来惩戒员工显然很不合适。这不仅为人们所不齿,更让人感到祭出如此手段者法制观念淡薄。对此,相关涉事者的确要认真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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