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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个人工资条就将显示出改革的减税红利,一系列新变化也将随之而至。针对个税改革带来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税制从分类向综合跨越
新个税法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在分类税制下无法考虑纳税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是否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等,“新税制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开启了综合所得税制才可能考虑的基于纳税人特殊情况而设立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享受更多改革红利
两部门《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政策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工资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新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今年第四季度的过渡政策包含了双重减税措施。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
与新个税法相比,两部门《通知》中的税率表还多出了一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
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以方便计算个税。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并扣除“起征点”后的数额。此外,新个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才能实施。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个税改革后,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渣打银行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税法施行后,估算月收入14000元以内税负减轻幅度接近70%。
专项附加扣除体现更多实惠
新个税法在提高“起征点”,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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