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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下放评审权提高职称评审水平
《实施方案》要求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市人社局按照授权负责高级和部分中级职称评审,县(区)和部分单位根据授权负责中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初级职称定职,并逐步推动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同时,进一步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评审专家队伍,增强评审工作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营造良好评审环境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职称评审承诺制度,实行职称申报、推荐全程承诺,按规定签订承诺责任书。职称申报人对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记录和违规违纪监管,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全面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构建政府监管,个人诚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同时,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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