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友婷)案多人少难题如何破解?深圳中院提出规范和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记者了解到,深圳中院会同市财委,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并于9月12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该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率先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运作实施各环节做出全方位、体系化规制。
近年来,深圳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应对案件激增态势,全市法院均已在不同工作领域探索开展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共7章27条,系统规定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暂行办法》明确,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属于法院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购买服务事项和指导性目录包括诉讼服务辅助、审判执行辅助、司法公开和宣传辅助在内的7大类41项事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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