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控制。27日,骑电动车的于某某与开宝马车的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争执。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随后刀被于某某夺走并对其进行追砍。最终,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尽管警方在通报中提醒网友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但更多信息、照片和视频还是被翻了出来。舆情汹涌,群情激愤,如何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课题。
网友几乎齐刷刷站到了电动车主一边,认为他不过是在正当防卫。连有的警方的官微都说,“别以为拿把刀就能吓唬人了,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这是因为,一来,事端由宝马车主挑起,违章抢道、动手打人、拿刀砍人……可谓始作俑者;二来,各方信息证实,刘某某生前劣迹斑斑,从18岁成年到36岁死亡,多数时间在狱中度过。
尽管如此,案件终究还要回到法治轨道上。电动车主抢刀反砍致对方重伤不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有待办案机关依法公正裁断。办案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能靠社会舆论和主观感情。
但相关部门不能回避或忽略网络舆论。围观这起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由鸡毛蒜皮的琐事引发的惨剧,网友的代入感很强。从宝马车主过往劣迹和现场疯狂举动看,这起极端个案也有一定的必然性,恰如网友所言,好端端的人,谁会在车里放把砍刀?这种小摩擦生活中随时可能遇到,难道只能选择拔腿就跑?
越是舆论高度关注、法理情交织的案件,越需要办案机关拿出勇气和智慧,依法独立公正断案,让人民群众看到公平正义,明辨善恶、美丑。
他山之石
张瑜
个体“防卫”的界限的确是个问题。世界各国也有相关规定。只不过,相较之下,我国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似乎更严苛一些。
比如,韩国刑法规定,个人的防卫行为即便超过了限度,但只要其行为是在夜间或者其他不安的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者恐慌而引起的,则不予处罚。而在德国刑法中,有四种不予处罚的防卫过当情形,其中一种是:本来用拳头就可以对付的,但防卫人出于惶恐或者恐惧,抓起刀子和手枪进行防卫。
可见,对防卫行为,上述国家的律法均考虑到了人的情绪性因素。毕竟,面临威胁或侵害时,大部分人都可能因情绪波动,做出一些过激举动,司法裁定应当考虑这些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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