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时出现的“精日”行为一再挑战民族底线,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多方呼吁严惩“精日”分子。
对此,南京拟立法明确“精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
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消息一出,很多网友表示赞同:早就该立法。有网友提议:只是南京还不够,应该全国立法。也有网友提出建议:在定性“精日”行为上要细化,裁量权尽量限制,需要持续完善。
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将被追责
时不时出现的“精日”言论、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拟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草案还配套相关的罚则。若违反上述条例,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江苏团曾提交议案 呼吁严惩“精日”分子
上述条例草案的内容,其实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一份议案有关。
部分“精日”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民族底线,拿民族伤痕开玩笑的行径,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们纷纷呼吁,对“精日”行径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严惩。
3月10日,江苏代表团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的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对“精日”行径予以严惩。
议案的牵头人正是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他此前在审议发言时专门提到了“精日”类似事件。“必须要在法律上给类似行为划出红线。”龙翔表示,尽管几起类似事件的当事人都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屡犯屡罚,说明了惩处太轻,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建议完善对此类相关问题的处置立法,为此类事件划明法律红线。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了相应条款“打击精日分子”。得知这一消息后,龙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将结合南京实际,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大教育、管理和处罚力度,通过综合施策,严肃处理美化侵略、伤害民族感情等“精日”行为。
(人民日报官方微信、现代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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