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6月初审和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6.7万多人参与、提交意见超过13万条——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牵动全社会关注。针对群众关切,草案二审相比一审有哪些地方没有变动?作出了哪些修改?释放出怎样的改革信号?
不变1
个税起征点仍然是每月5000元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个税免征额(俗称“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不过,这里不仅仅指的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
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对起征点并未做任何改动,仍为每年6万元。
不变2
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没动
记者注意到,还有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二审稿中也没有变动,那就是45%的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财政部部长刘昆在6月底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回应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测算后建议不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什么“起征点”和“45%的最高边际税率”都未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27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对于上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
“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纳某些人的建议将45%的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我想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考虑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它与社会保障制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补瘦”的作用。
修改1 稿酬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此次决定草案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调整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相当于打了五六折。
修改2 对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草案一审稿第五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考虑到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出上述修改,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修改3 新增应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修改4 明确个人所得做慈善减税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链接
个税法修正案拟分两步实施
起征点10月1日起提到5000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一次修法,两步到位”。根据决定草案,决定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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