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监察法的施行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废止日期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实现两部法律在时间效力上的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或者冲突。
法律的施行日期不同于法律的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它是法律正式生效的唯一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法生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正式发布实施,2010年6月25日修改,明确规定了我国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领导体制、管辖、职责、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监察法通过后,监察机关性质、职能、监察对象、监察权限和程序等均发生重大调整。
因此,在本法生效的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不具有实际作用,也就丧失了其法的效力,有必要宣布对其予以废止。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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