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爱情公寓》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随着前两部剧集热播,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出资50万元至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至10%的收益。对此,高格并不同意。
2015年,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2017年,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高格公司支付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此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故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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