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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职工状告单位:口头约定的“给付工资”少于白纸黑字的“合同工资”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口头变更也有效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8-08-11 08:1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刘旭)7月30日,拿到被拖欠2.2万余元工资的张梅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虽然输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但也给自己和其他职工普了法:劳动合同口头变更也有效,发现利益受损后要及时维权,等过了诉讼时效就晚了。

2013年4月,张梅到辽宁大连某远洋渔业公司担任出纳员工作,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4800元。然而,公司称效益不好,口头改为3200元。张梅想,既然入职了新单位,就要患难与共,没准公司效益好了,就把每月少发的1600元补发下来。从张梅入职后的第一个月起,每月拿到的工资为3200元。2017年1月~7月,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连续半年未发工资。无奈之下,张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了仲裁。

张梅认为,公司每月克扣她工资1600元,故请求公司给付她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同时按每月4800元的标准给付她2017年1月~8月拖欠的工资。

该单位则认为,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好,双方口头变更了劳动合同,张梅的工资2013年5月至2017年年底确实是每月3200元。公司按月发放工资,每个月的工资单都有张梅签字,张梅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去年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包括张梅在内的所有员工连续半年未开工资是事实,公司表示,可以按每月3200元给付拖欠张梅的工资。

令张梅没想到的是,劳动仲裁未支持她的请求。对于2017年1月~8月拖欠的工资仍是按每月3200元裁决,扣除社会保险自付部分,她才得到2.2万余元。

张梅不服裁决,又将原单位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每个月的工资支付明细上都有张梅的签字,张梅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也未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亦未申请劳动仲裁,相当于张梅与该渔业公司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说,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口头方式协议变更。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果劳动者认为口头变更不合理、利益受损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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