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邢生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从今年9月1日秋季开学起,调整全省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并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
青海这次学费调整共涉及3所本科院校、8所高等职业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入学的本、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新的学费标准为:普通本科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860元,平均涨幅为29.50%;农学、师范、民族班基准价平均上调700元,平均涨幅为29.85%;高等职业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750元,平均涨幅为29.40%。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学校可根据培养成本、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
另外,青海改革学费收费方式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要求,逐步在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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