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借调人员孙某为撰写材料方便,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有关文件、资料上传到某网盘(其中包括6份秘密级国家秘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3月,某互联网网盘被发现存储1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17年8月,为方便工作,某县政法委副书记方某指示刚从基层调入机关的高某,将包括1份秘密级文件在内的有关文件拍照后上传至互联网。高某将上述文件拍照后上传到个人申请的某互联网网盘并设置共享,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成该县政法委作深刻检查,并给予方某党内警告处分,对高某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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