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闫睿)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日前出台意见提出,全面清理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行为,明确2018年8月10日为相关人员退出经营的最后期限。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工作意见》,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
文件规定存在违规行为的五种情形包括: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企业或者参与煤矿经营的;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违反规定在煤炭企业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虽未出资,但实际收取经营管理收益的;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煤矿企业的聘任,或者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的;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煤矿企业营利活动的。
文件明确提出,2018年8月10日前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本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说清问题、撤出全部资金、退出所从事煤矿经营的,综合考量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黑龙江省要求各级纪委监委与安监、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了解煤矿企业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情况,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全面审核查验。目前,黑龙江省委三个专项巡视组已入驻省内煤城,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巡视,将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参与煤矿经营问题。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发现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参与煤矿经营未按期退出或再入股、变相入股的,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各级纪委监委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健全煤炭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责任倒查制度,确保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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