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家公司宣布,“由于最近持续高温,公司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决定7月30日至8月3日给全体员工放5天带薪年假”。放高温假的消息一出,全厂上下1000多员工欢呼雀跃。“一眨眼工夫,我家公司成了大家眼中‘别人家的公司\’”。(《钱江晚报》)
一口气给全体员工连放5天高温假,并且是“带薪”休假,同时,在具体的时间选择上,连续5天的高温假期还被专门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期间。这意味着,加上5天假期前后的两个周末双休日,该公司全体员工事实上可以享受连续长达9天的高温假期。
那么,对于其他劳动者来说,像“给全体员工连放5天带薪高温假”的做法,是否当真只能是让人“羡慕嫉妒恨”的“别人家公司”福利?或者说,像这样的“别人家公司”福利,其他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借鉴、效法?在笔者看来,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如在上述杭州公司的放假通知中,“5天高温假”被明确界定为“带薪年假”。这意味着,这“5天高温假”实际上是属于“带薪年休假”范畴的放假。而众所周知,“带薪年休假”其实并不是什么特别“恩赐”的额外职工福利,而是现行国家法规早已明确的普遍性职工权益,如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是说,只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理应依法享受至少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当然,这样的带薪年休假,不一定非得是“高温假”,也不一定非得以“全体员工集中放假”方式实现,当然,企业根据“持续高温”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选择以“集中放高温假”的形式来安排“带薪年休假”,也完全没有问题。
而进一步从高温酷暑天气背景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福利角度来看,像“放5天带薪高温假”这样的放假安排,实际上同样也没有看上去的那么反常、不可企及。因为依据相关国家法规,在高温天气,尽可能地降低劳动者劳动强度、增加休息时间,并给予相应的高温补贴,原本就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实际上,即使不考虑劳动者权益福利,从企业自身利益角度来看,“5天带薪高温假”的放假安排,同样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益处。如可以以此规避因高温天气带来的相对较低的生产效率,并同时节省“高温补贴”等成本;更不用说,通过“放带薪高温假”,还能在无形中增加企业之于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并提升其“善待员工”的社会形象和美誉度。
因此,像“放5天带薪高温假”这样的职工福利,原本不应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别人家公司”福利,而是其他许多企业,都完全可以借鉴效法、“见贤思齐”的。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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