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与妻子到法庭应讯。
海外网7月20日消息,前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此前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入狱20个月。曾荫权认为原审法官指引陪审团出错而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早(20日)裁决,驳回定罪上诉,但判刑的上诉成功,获减刑至12个月,同时只需付控方诉讼费100万(港元,下同,约合人民币87万元)。
据港媒报道,现年73岁的曾荫权,被裁定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特首及行会主席的身分,参与处理雄涛广播的牌照等3项申请时,没有向行会申报他与雄涛股东黄楚标之间就深圳豪宅居所商谈租约,当时被陪审团以8比1裁定罪成,被判入狱20个月,他服刑约两个月后获准保释。曾除就定罪上诉,还对刑期及5百万诉讼费提出了上诉。
曾荫权又于去年9月就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名重审,陪审团仍未能达成大比数裁决,在两个不同陪审团在两次不同的审讯下都未能达成有效裁决的情况下,控方最后决定暂不会申请再将案件重审,但是又指控曾荫权在被廉署调查时保持缄默,阻碍调查,因此要其支付诉讼费5百万元。
代表曾荫权的律师万江仪上诉陈辞时指出,控方检控官员犯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时,除要证明该官员是故意地犯案,还需要证明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但仍然这么做。她还举出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为例,称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也有提到需要证明许是故意犯案;但在本案中,法官却唯独漏了“明知并故意”这一点。
代表控方的律师则表示,曾荫权当时作为香港特区政府最高决策人,有权决定数码牌照的批核,却蓄意隐瞒他与发牌有关的商人黄楚标谈租约,明显涉利益冲突,却没有申报,认为其渎职情况不言而喻。
(原题为《前港首曾荫权定罪上诉被驳回 减刑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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