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杨玉龙
交警在日常路面执勤执法时,定点开展整治很难发现驾驶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而且,在查处时对于司机疲劳驾驶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很难像测试酒驾一样测试出司机存在“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7月10日《法制日报》)
对于疲劳驾驶,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但从执法实践来看,疲劳驾驶查处难度较大。一则疲劳驾驶认定难,很难直接测试出司机存在疲劳驾驶行为;二则司机和同乘人的不配合、不重视,特别是货运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非常突出;三则法律惩治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应当像治酒驾一样,加大惩治力度,治理疲劳驾驶,给司机一针“清醒剂”。执法上也应加强创新,比如浙江高速交警总队绍兴支队的做法就值得借鉴。
一方面,引导夜间长时间驾驶的车辆下高速在停车区休息;另一方面将重点违法等车辆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重点车辆”名单,对其着重进行检查。当然,执法部门更须在易疲劳驾驶时间段强化路面管控。另外,司乘人员也应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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