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
良好的生态环境,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当前,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正在不断强化,但是,对于个人、企业等行为主体而言,环保往往是“重要但不紧迫”的,知道环保重要性,但在事关自身利益时,并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行为经济学上的“禀赋效应”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现象,人们总是不愿意轻易放弃已经享受的福利,所以很难因为环保这个“外部性”理由而改变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
对保护生态环境而言,把日益强化的环保共识转化为共同行动的自觉,是最根本和长效的。养成一种行为自觉,既需要外在的牵引力,更需要内在的驱动力。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严密的法治和制度体系正在加速构建并渐次落地,这种崇尚环保的外部环境和制度导向,将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改变行为方式。但要进一步加速这种转变,内驱力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激励与约束并重,让人们有足够的动力践行绿色环保,正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之一。
国家发改委出台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一大基本原则就是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力量是改变市场主体行为动机的根本性路径。正如意见明确指出的,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在引导资源优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全社会节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激发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显然,用价格杠杆撬动市场主体行为自觉,进而调动全社会践行绿色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标。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种种细化安排,都应当强化目标导向,不能一叶障目,更不能舍本逐末。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敏感的信号,价格机制是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直接手段。但也要看到,价格手段的作用更体现为即时性和当下性,往往并不具备长期性与一致性。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价格机制,首先要避免的误区就是认为价格牵动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只要调整价格就能引导市场主体自然而然地改变生产生活方式来朝着预期的方向前进。事实上,价格手段几乎很难产生这种“趋光效应”,因为市场主体的利益考量是复杂、多元的,既有行为模式也存在刚性需求的支撑。仅靠引入价格机制所产生的变量因素,并不必然引发从量变走向质变。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限塑令”:仅靠收费不仅没减少塑料袋使用量,甚至还因为利润的增厚对企业产生了不断扩大塑料袋供应的负向激励。
通过完善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也并不是只让价格机制改革 “单兵突进”,而要及时、系统地跟进配套改革举措。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主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理顺价格机制,目的就是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地体现出来,让污染者、使用者支付更高成本,让保护者节约者更多受益。必须看到,当前资源能源、公用事业乃至部分产业领域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化改革仍然处于攻坚阶段。一大突出表现就是各类交叉补贴、税费优惠大大降低了使用者、排污者的成本,价格信号对这些企业来说并不敏感,也很难产生“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际效果。比如像垃圾发电之类等打着资源循环利用旗号的项目,曾是各地招商引资竞相引进的项目,享受着各种优惠政策,一些项目却存在废气排放等突出问题,并且难以内化为其生产经营成本。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财税等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及时跟进,让价格信号能真正发挥作用。为此,需要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还应当坚持分类施策,充分体现差别化定价原则,避免形成“价格单向上涨”的社会预期。差别化定价是重要的创新性工具,目的就是进一步抬高污染成本。但这项定价机制的落实,必须建立在充分周密摸底、分类、建档基础之上,真正把分门别类的要求落到实处,否则就会陷入价格“涨多跌少”甚至“一味上涨”的争议,这也是前期居民用水、用电等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备受质疑之处。
共识是行动的基础。政策导向更加明晰,政策落实更加精准,最大限度兼顾不同利益诉求,才能引导共同行动,强化行动自觉,建设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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