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 绘
■然玉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河北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法院再次提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7月9日澎湃新闻)
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并非什么创新举措,而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有之的规定。只不过,在此前很长时间,该条款多数时候都处于“静默”状态,很少在审判实践中被援引和激活。而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密集曝出的一些案件表明,上述局面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的此次司法建议书为例,其积极地运用司法权力的做法,令人印象深刻。事实上,纸面法条的落地兑现,最需要的恰是基层法院的主动转化。
此事的看点之一,就在于当地法院运用了“司法建议”这一制度工具。这在法院审判中实则并不多见,多数人对此也并不熟悉。而实际上,“司法建议”作为“司法积极主义”的重要实现方式,在创设伊始就曾被寄予厚望。只是很可惜的是,不少基层法院似乎并不知道该如何使用该工具,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通常都不会在此方面有所行动。与之相较,桃城区法院此次主动担起责任、用足制度空间,因势利导发布专门的司法建议,堪称是经典样本。
有必要说明的是,此前为了“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各地也零星采取过一些尝试。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将之分为两类。其一,就是基于联合惩戒、协调治理的思维出台行政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比如说下发“通知”“意见”等,要求关联学校不得招收老赖子女;其二,则是顺着“依法办事”的逻辑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高收费学校勒令老赖子女退学或转学……考量到现实影响和舆论反馈,这两种模式,都很难说是完美方案。
与之相较,司法建议书既不是行政指令,也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本质上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也许很多人据此认为其力度偏软、效力有限,但不得不说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运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实则有着无可替代的制度优势。首先,“建议”的姿态体现了对私立学校自主经营权的尊重,避免了权力的果断干预;其次,这样一份事前的法律告知最大限度推动了防患于未然,也避免了造成既定事实后再去强制退转学的麻烦和阵痛。
应该承认的是,教育消费有其特殊性,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吃喝玩乐等享受型消费。若是生硬地强制老赖子女退学、转学,很可能引发有关受教育权和司法人性化方面的忧虑。过往的一系列经验与教训都表明,在处置类似案件时,法律的严肃与灵活,刚性执法与人性关怀,必须是统一的而不是割裂的。而恰当地发布司法建议书,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教和风险警示,以事前的充分努力规避事后的两难困境,这也许是能兼顾上述两种价值诉求的合适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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