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中山工作的黄先生通过微信误将8万多元转给了陌生人,随后遭对方拉黑。黄先生向微信客服求助,对方回复称,资金无法撤回,可与对方联系协商退回。随后,黄先生求助于公安部门,但警方以“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账户信息、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拒绝了黄先生,并建议其找法院。然而,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黄先生,必须要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才予受理。(7月4日《北京晨报》)
此事中,黄先生未尽核对信息之义务而导致转账失误,无疑可说是过错在先。警方对此不予立案,亦有情可原。毕竟,这一事件还是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确不构成立案要件。与之相较,真正有必要探讨的,其实是平台运营商和法院方面的做法,前者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说辞拒绝提供收款方真实信息,而后者则以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为由拒绝受理。事已至此,“收款人身份信息”的获取,俨然成了阻碍事件进展的死结。
应该承认,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的确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但却不乏一些极有价值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请求,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之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此一条款既然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也理当可以推广到关于“转账转错人”这类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网络平台虽然对用户的隐私有保密注意义务,但基于配合司法审判的需要,破除保密义务也是法律认可的准则。因黄先生手滑而“白捡”八万元的收款者,明显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若只是机械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形式审查标准,而置显而易见的侵权事实于不管不顾,这显然不符合司法捍卫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针对转账乌龙事件的处置,亟待以笃定的司法判例确立范式。审理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能动地运用法律条款来维护公民权利,这应该是破解现有困局的关键。须知,在个案之中谋求一个合理的结果,这是推动此类事件从根本上获得解决的关键。强化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引导平台方完善转账延时到达、信息交叉确认等技术性防范手段,都需要在一次次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处置中加以兑现。(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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