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沙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吴沙利用其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合作、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7万余元。到案后,吴沙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并清退全部赃款。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原题为《获刑十年!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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