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
□湖北木须虫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该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席,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更为严苛的是,“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据《南方都市报》7月3日报道)
民间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确是一种陋习,造成不必要的奢侈浪费,加剧群众负担,向这些不正之风开刀,初衷是好的。不过,初衷良善并不代表治理方式合法合理。
首先,虽然民间办酒有陋习的成分,却并不违法,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因此,民间办酒属于纯粹的民事性质,若纳入政府治理,在方式方法上宜谨慎,避免干预过深,越俎代庖,于法无据。
近几年,不少地方出台了相似的政策,而且这些地方都不约而同选择了申报、审批、罚款,甚至与低保、扶贫项目等挂钩的措施。但是,村民操办酒席不是行政管理的范围,政府发文管理是权力越位,也是对管控的迷恋与依赖,不仅会伤及群众权益,也会导致可操作性差,难以执行。更关键的是,一些处罚办法不符合法律精神。
所以,规范民间办酒应少些管控迷恋。民间办酒积习已久,尽管群众对其中的陋习反映强烈,也须理性地看到改变起来无法一蹴而就,过于依赖外在的管控而非群众自发的内生动力,往往适得其反。
规范民间办酒,应当坚持“分类治理”的原则,实行刚性约束与倡导自治相结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纳入党纪政纪范畴治理,通过整治党风政风带动民风规范,引领移风易俗;对于普通民众办酒则应因势利导,善于将政府善意的引导、群众的愿望,转化成为村民居民的行动共识。对此,推动村民居民自治是唯一的途径,通过提高村民文明办酒意识,健全其自治管理的方式,并注入移风易俗的动力,推动其自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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